《性的人权宣言》 在1997年于西班牙瓦伦西亚的第13届世界性学大会上提出了一个《性的人权宣言》,这个“宣言”已在1999年8月于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届世界性学大会上通过。“宣言”的全文如下: 性是人类富于变化及动力的一个面向,在个体和社会的相互作用下,透过一个和谐的人生历程,以营造和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关联,从而推动家庭与社会的美好发展。 性快乐,包含自我愉悦,是人类身体、心理、智慧及灵魂健全的源头。性快乐与性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和焦虑解除地经验相关,因而为社会中个人的发展所必需。 有鉴于此,我们极力主张社会应营造出满足个体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并尊重下列性的人权: 自由的权利: 需排除在生活中不管任何时间和地点所有对性强迫、剥削和虐待的形式。对抗性暴力的努力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先决条件。 对身体完整及安全的自主权力,即在杜绝任何类型的折磨、损毁及暴力下对自我身体的支配及享乐地权利。 性平等的权利: 消除任何形式的差别待遇,不论在性、性别、年龄、种族、社会阶层、宗教或性取向等方面,都应对性的差异性给予合理的尊重。 性健康的权利: 确保发展研究及必备知识所需要的资源不至匮乏。在艾滋病等性传染病需要多开发研究、诊断与治疗的资源。 获得充足、客观、正确的人类性咨询的权利:提供有关性生活中抉择的指引。 接受整个人生过程完整性教育的权利: 所有社会机构必须参与这一过程。 自由结合的权利: 指结婚、单身、离婚及建立其他形式性结合的自由。 作出自由及负责任的生育选择的权利: 包括生育孩子的数目、时间间隔及控制生育方式的途径。所有的孩子都必须享有被爱与被关心。 隐私的权利: 在个人背景于社会道德规范下对性生活有自主决定的能力。合理与满意地性经验是人类发展所必需。 人类的性是人类之间最深切联结的起源,也是个体、伴侣、家庭与社会健全的本质。因此,对性的人权的尊重必须通过一切方法以确保与发扬。 在以上“宣言”中,把性提高到人权的高度实在是人们对性的认识的一大突破。当然,全力总是和义务相对立、相统一而存在的,人们既要享受性的自由,又要接受社会对性的合理的约束,同时要创造具有这种权利的必要的社会条件。同时,许多问题也要符合不同的社会发展需要,不能抽象地去谈权利,例如对生育孩子的数目的控制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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