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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共中央对“组织工作会议纪要” 的批示 回复: 0 浏览: 696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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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ou
时间 2007-1-22 23:24:35 序号:582
中央对“组织工作会议纪要” 的批示
(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央批准“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现在把这个“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地讨论一次,并且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一 、党要管党。党的建设,是我们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主要法宝之一 ,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主要法宝之一 。
执政的党,必须永远注意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认真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对干部和党员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是天经地义。党不管党,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就不可能贯彻实现,党的组织就有蜕化变质的危险。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管理党的建设的业务部门。关于加强党的监察工作,中央已有决定。现在,还必须自上到下地把党的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的工作切实地加强起来。各级党委,都应当定期讨论和检查它们的工作,并且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地扩大它们的编制,抽调一批条件合适的干部,进一步充实它们的机构,使它们真正能够担负起自己的任务。
二 、现在党的队伍中有一些不合格的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中央认为,有必要在重新教育党员的基础上,对党员普遍地进行一次重新登记。关于这一工作,中央将在适当的时机,作出专门的决议。当前,各级党委都应该着重做好教育训练党员的工作,做好有重点地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经常工作。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还应该参照“关于重新登记党员试点工作的意见”(附件一),抓紧时间,进行试点。在试点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及时地进行检查和总结经验。
为了进行教育党员和登记党员的工作,需要组织一支专业队伍。中央决定,专列一项临时的干部编制,总名额为四万五千人。各省、市、自治区的具体名额,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分配。
三 、在进行登记党员试点的地方,可以结合进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试点。在重新登记党员时,势必要有一部分党员离开党的组织。其中,有一些人,虽然不具备党员条件,但并不是坏人,他们是拥护党、对党有比较深厚的感情的。对这一些人的处理,更要十分慎重。既不应该降低党员条件把他们留在党内,又不要伤了感情,使他们同党对立起来。在他们退出党的组织以后,可以参照“关于试行建立共产主义小组的意见”(附件二),吸收他们参加共产主义小组。
四 、必须把党的基层工作的正常秩序建立起来。各级党委,可以根据中央组织部草拟的关于农村、工业和商业等三个方面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附件四至六),进行试点。在试行一个时期以后,再对这些条例进行修正。
五 、管理党员和管理干部,是党的建设中的两项主要工作。其中,管好干部,对于党的建设,关系尤为重大。近几年来,对干部管得不严,漏洞不少,这是一个大缺点,已经给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今后,必须切实纠正。
干部管理制度,应当同国民经济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应当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要求相适应。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意见”(附件三),请即遵照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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